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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件分析】 “出差”名义回原居地工作,全家失移民身分

admin 2015-11-13 09:02 AM 明报 1620 0

摘要:  一对孙姓夫妇从中国移民加拿大后﹐因语言障碍﹐无法在加国就业﹐遂返回中国重操故业﹐并声称当时是为加拿大一间国际学院在中国招生﹐维持逾两年。然而﹐当他们以为可以受聘加拿大公司﹐到中国出差的身分﹐在中国居住 ...

【案件分析】
“出差”名义回原居地工作 山东汉全家失移民身分

据明报专讯,一对孙姓夫妇从中国移民加拿大后﹐因语言障碍﹐无法在加国就业﹐遂返回中国重操故业﹐并声称当时是为加拿大一间国际学院在中国招生﹐维持逾两年。然而﹐当他们以为可以受聘加拿大公司﹐到中国出差的身分﹐在中国居住时﹐却被加拿大移民局以两人违反移民逗留条件为由﹐褫夺其永久居民身分。

一对来自中国山东的五旬夫妇移加﹐并于2008年10月取得永久居民身分。丈夫于1992年至2003年期间﹐曾在一间从事教育交流的公司工作﹐其后自设一间动物饲料公司﹐直至移居加国为止。

两人与十多岁的儿子抵加后﹐因语言障碍及缺乏加拿大工作经验﹐故一直未能在加国就业。两人于2008年10月来加后﹐先在温哥华定居﹐至翌年6月﹐一家人返回山东﹐好让儿子在中国完成中学﹐丈夫在山东一间专为有意出外留学学生提供资料的公司工作﹐而该公司亦为加拿大一间国际学院招生。丈夫于2011年10月至2013年间﹐为总部设于安省咸美顿的哥伦比亚国际学院工作﹐性质是在中国为学院招收中国学生﹐并定时向咸美顿办公室主管汇报。

在这3年间﹐他每年都向加拿大政府提交入息证明文件﹐报称的收入由9,000多元至3.5万元不等。根据移民法﹐所有永久居民须符合在加逗留条件﹐即在5年内须住满730日。而在这宗诉讼中﹐孙氏夫妇移民抵加后﹐获确认在本国分别居住了223日及279日﹐案件的争拗点则是孙氏受聘于加国公司在中国工作的800多日是否应计算在内。由于移民部认为﹐孙氏夫妇无法提出有力证据﹐证明他受雇于海外的期间﹐符合移民及难民保护规例﹐包括他只是被加拿大哥伦比亚学院委派到中国短期工作﹐只要工作完成﹐便会返回加拿大。

相反﹐孙氏作供时表示﹐其工作性质要求他长驻中国﹔他亦承认﹐自己亦无法肯定他若返回加拿大﹐是否有能力在加拿大的哥伦比亚学院工作。因此﹐在移民局眼中﹐孙氏由加拿大返回中国﹐是重操故业﹐不同的是换了雇主而已。此外﹐孙氏声称受聘于哥伦比亚学院在中国招生期间﹐亦只是在家工作﹐既没有其他同事或招聘其他人手的打算﹐亦未能提交文件﹐证明他在中国的工作情况。最后﹐移民部认为孙氏夫妇违反逗留条件﹐裁定褫夺两人的永久居民身分。

两人不服上诉﹐法官今年5月作出裁决。他在判决书上指出﹐加拿大对移民的逗留条件已相当宽松。一般来说﹐当如事件中的孙氏夫妇是以技术移民类别﹐移民加拿大﹐理应很渴望在加拿大建立新生活﹐并尽快融入社会。

然而﹐孙氏夫妇连串的举动﹐包括继续保留在中国的居所﹐似乎显示他们无意放弃在原居地的生活﹐故维持移民局裁决﹐驳回上诉。
《今日加拿大》面向加拿大华人、中国大陆及海外华人读者,全方位、多角度地介绍今日的加拿大社会,促进加中两国人民之间的了解与交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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